重庆科技学院本科研究生论文学术不良行为的处理方法[小窍门]调查网重提醒大家重视学校毕业论文的调查。据重庆科技学院信息公开网报道,为了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为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模水平,防止学术上的不正当行为的发生,该校将继续使用中国的知识网论文,验证该校的本科、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学生本人可以先进入这个车站。检查论文,如果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请提交学校进行检查。以下是通知内容的整理。作为参考,请在学校的官方网站上确认具体的公告通知。
篇本科论文进一步加强本科生的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的学术行为,严格审查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资格,制定该答辩法。一、检查方式采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查系统”进行检查,各学院在本院毕业论文的检查工作二、检查时间和检查数量各专业在答辩前一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检查工作,抽查毕业生总数的20%。三、检查结果处理方法的结果分类检查结果的性质为AR<25%测量B25%。
1.文字复制比在25%以下,直接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审查和答辩。2.文字复制比为25%(含25%)&mdash;50%之间,学生必须修改毕业设计(论文)。修改后由指导老师和学院指定其他的审查人进行审查,审查后再次进行检查。文字复制比不到25%,可以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审查和答辩。否则,这个学生就要结束这个学期的毕业设计(论文)审查和答辩资格了。3.文字复制比为50%以上(含50%)的,检查报告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
(1)确认毕业设计(论文)无重大抄袭,学生修改毕业设计(论文),修改后,由指导老师和学院指定其他审查员进行审查,审查后再次进行复查,文字复制比不满25%,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审查和答辩否则,该学生本学期的毕业设计(论文)评价就可以结束。审查和答辩的资格。(2)确认毕业设计(论文)有重大抄袭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检查报告书上签名,结束该学生本期毕业设计(论文)审查和答辩资格。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说明。
从2013年毕业生开始实行,适用于全日制学校的本科生。研究生论文检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加强本校学生的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优秀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为向本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而提交的硕士论文和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学位论文)中,发生本办法记载的虚假情况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三条学位申请人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四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制作过程,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制止论文的虚假行为,纠正不规范行为,命令其改善。
第5条各学院在防止学位论文伪造行为上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明确责任,规范学位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程序。(二)审查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独创性,审查后的学位论文可以发送到相关部门进行抽查。
(三)相关人员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嫌疑的,有可能存在伪造学位论文行为的,各学院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制止和纠正。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处理的组织和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处理硕士论文伪造行为的组织和管理。
教务处,研究生在防止学位论文伪造行为上必须履行以下职责。(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测定学位论文的重复率。如果发现
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将调查学位申请者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命令其报告结果。(三)协助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论文伪造行为进行检举、调查、复审等。具体负责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的告发、调查、审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位论文伪造行为的认定第八条本细则所说的学位论文伪造行为包括以下情况。第九条学位论文的审查和假行为的认定程序:(一)指导教师审查。学位申请者完成学位论文后,可以得到指导教师的审查批准后提交。
(二)重复率检测。教务处负责组织本科生学位论文的重复率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申请学士学位人数的20%,并逐年增高至全覆盖。研究生负责测量硕士课程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重复率。
(三)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查。各学院组织复查本院的学位论文如果对他人的告发或论文存在疑点,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书面通知论文作者参加复查,充分听取作者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审定。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伪造行为的论文进行审定。(四)复议
学位申请人对论文伪造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问时,自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复审申请,逾期不受理。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复审认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审结果提出该学位申请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4章学位论文伪造行为的处理第10条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的购买、出现他人代书、抄袭或伪造数据等伪造情况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的处理决定。
学位申请者对在校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了在职人员,除了纪律处分外,还向所在机关通报。第十一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销售学位论文,或买卖、代写组织学位论文者,属于在校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将取消开除处分或解除任命合同。
第12条学位论文的重复率的测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一)学士学位论文的重复率在25%以下,视为通过检查,可以进行论文的送检或答辩。重复率在25%以上,视为检查不合格,命令作者修改论文。再次检查合格后,可以提交论文或答辩。(二)硕士论文的重复率在15%以下,视为检查合格,可以进行论文的送检或答辩。
的重复率在15%以上,认为检测不合格,重新检查合格后,命令作者修改论文,以便论文的送检或答辩。(三)对论文的抄袭行为或论文自身的重复率较高,但通过技术手段或各种方法在论文的重复率测量中降低了重复比例的情况下,采用假行为进行处理。(四)如果第二次检查没有通过,三个月后可以再次申请答辩。第三次及以后的检查还没有合格的,每半年汇总一次答辩申请并受理,再次进入论文审查的手续。
第13条指导教师不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的责任的,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虚假情况的,可以记录警告、过失处分。第十四条学校将学位论文的审查情况纳入各二级学院的年度审查范围。
次以上的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和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恶劣的学